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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7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73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振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繼莒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