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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7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高端鈺訴訟代理人 高志信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6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78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0,6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