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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79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791號原 告 AC000-A113189(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黃懷萱律師被 告 郭士賓

指定送達處所: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14樓之2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侵附民字第1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為代號AC000-A113189之女子(民國69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為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其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依首揭規定,本院自不得揭露原告之姓名、住所等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為網友關係,詎被告分別對原告為如下行為:

1、被告於113年5月16日13時許,約原告至址設臺南市○○區○○○路0號之「媜13villa休閒會館」房間內,趁原告裸體(部分身體部位覆蓋棉被)睡覺之際,竟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未經原告之同意,無故以手機錄影原告之睡姿影片,以此方式竊錄原告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無證據證明已達性影像程度)。

2、被告於113年6月7日7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之吉村大飯店,明知其當時無意願允諾原告所提出先行給與其金錢幫助為性交行為之前提條件,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向原告恫稱「好嘛,那你先脫一脫,你也不想要我們的影片被人家看到吧?」、「(原告問:你偷錄)是啊;(原告問:你錄什麼?)錄我們打砲的時候啊。」、「趕快脫一脫,我們弄一弄…回家,這樣就好了,我就把影片刪了。」、「難道你是要我現在把他發到群組嗎?」、「做了做了,用完之後,我等下就都刪掉。」、「這是其中一個,我把他刪了,你自己看,這是其中一個,好,我刪了。」等語,以持有多數113年5月16日與原告之性交影片及欲散布之(無證據認確有該性交影片存在)之方式脅迫原告,原告因畏懼性交影片將遭散布而令被告得以違反原告之意願,將被告之陰莖插入原告陰道內之方式為性交行為1次。

(二)被告上開行為,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隱私、身體、貞操及性自主權,造成原告精神上之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賠償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

(三)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答辯略以:

(一)伊確實有於113年5月16日拍攝原告上開睡姿影片,也確實有以上開言詞恫嚇原告,嗣後並與原告為性交行為,但強制性交應該只有未遂,原告最後有同意與伊為性交行為,此同意與影片沒有關係云云。

(二)聲明:

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主張兩造為網友關係,被告前於113年5月16日未經原告同意,竊錄原告之睡姿乙節,為被告所不爭,又被告前揭行為業經本院以114年度侵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事案件)論處罪刑確定乙節,業據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件電子卷證光碟查核無誤(見訴字卷第39頁證物袋,下稱系爭刑事案卷),堪認被告確有此部分對原告之侵權行為無訛。

(二)又原告主張被告於113年6月7日以恫嚇原告其持有原告性影像,且欲散布之方式脅迫原告,而違反原告之意願,以將被告之陰莖插入原告陰道內之方式為強制性交行為1次乙節,據被告自認確有恫嚇及性交之事實,然辯稱原告係自願與被告性交,與其恫嚇散布影片之行為無關,至多能認定其強制性交未遂云云,經查:

1、被告於113年6月7日7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之吉村大飯店,向原告恫稱「好嘛,那你先脫一脫,你也不想要我們的影片被人家看到吧?」、「(原告問:你偷錄)是啊;(原告問:你錄什麼?)錄我們打砲的時候啊。」、「趕快脫一脫,我們弄一弄…回家,這樣就好了,我就把影片刪了。」、「難道你是要我現在把他發到群組嗎?」、「做了做了,用完之後,我等下就都刪掉。」、「這是其中一個,我把他刪了,你自己看,這是其中一個,好,我刪了。」等語,嗣後原告並有令被告之陰莖插入其陰道內之方式為性交行為1次等情,業據本院刑事庭勘驗原告蒐證影片確認無訛,有本院刑事庭勘驗筆錄在卷可稽(系爭刑事案卷訴字卷第66至86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堪認被告確實有以遂行性交之目的而恫嚇原告之舉止,原告嗣後亦有與被告發生性行為。

2、又原告於系爭刑事案件警詢、偵查中對於最後為何與被告性交乙節,均陳稱:被告威脅伊說有偷錄伊,手機畫面內的人是伊,裸著下半身,伊知道被偷拍後很崩潰,被告表示會將偷拍的影片或照片刪掉,但伊到現在都還不確定有沒有刪掉,最後,伊怕被告會散布伊的裸照,且承諾會給伊10萬元伊才與被告發生關係,伊並不是單純為了10萬元與被告發生關係,而是有受到被告偷錄伊的裸體照片或影片威脅,伊要求被告刪除,被告說發生完關係就會刪掉;被告有拿手機給伊看被告刪除一個影片,但伊不知道被告還有沒有其他影片或照片,被告現場先刪一個,被告說被告還要再刪;本件案發後伊覺得丟臉想自認倒霉,但畢竟被告知道伊家附近,且不知道手裡有無照片或影片,擔心之後有什麼等語(系爭刑事案卷警卷第19至20頁、他卷第94至95頁)。

3、本院參酌依本院刑事庭勘驗之原告與被告對話內容(影片總長22分54秒),被告於影片約4分11秒至6分7秒間恫嚇原告持有影片及要將影片上傳至群組,要做完之後,等一下都刪掉等語(系爭刑事案卷訴字卷第70至72頁,對話編號62至92);原告隨後要求被告拿出誠意,被告於影片7分24秒至36秒之間刪除影片,並稱「我先把其中一個影片刪掉」、「這是其中一個,我把他刪了,你自己看,這是其中一個」等語(系爭刑事案卷訴字卷第73頁,對話編號108、110),由此對話文義觀之,原告因此所接收之資訊即被告持有複數原告私密影片或照片,其僅選擇其中一個刪除,而非僅持有單一影像,是原告陳稱其允諾與被告為性交行為仍出自於擔憂被告仍持有其隱私影像而散布等情,並非子虛。被告雖於系爭刑事案件中辯稱原告指摘其以影片威脅原告、再三確認被告所持有之影像狀況後,其於影片14分13秒、17分18秒、42秒、20分37秒告知原告其已經刪除沒有影片等情(系爭刑事案卷訴字卷第79至80、82、85頁,對話編號191至200、231、237、279至283),然此反可見原告因被告前後所陳持有私密影像數量不一,均未能確信被告空言所陳已經沒有持有原告之私密影片之情事;另佐以被告自承其於影片21分51秒仍向 保證「不會啦,不會沒有做到」(系爭刑事案卷訴字卷第86頁,對話編號287)是在講刪除影片的事情(系爭刑事案卷訴字卷第212頁),更徵原告至對話最終與被告為性交行為時,對於被告是否持有其私密影像仍有所憂慮,始會需要反覆向被告確認之。再參酌上開對話內容中顯示原告對於被告持有其私密影像並欲散布乙節,有激烈之情緒反應(哽咽、哭泣),認為被告此舉是傷害、欺負,使原告受脅迫,可見原告對於遭被告持有私密影片乙節,確實十分在意,而有為此妥協應和被告要求之可能。而此一反應與原告陳稱其最終與被告為性交行為,仍受被告可能公開所持其私密影像乙事之影響互核一致,原告上開陳述應可採信。原告該次與被告性交過程,甚至直至案發後報警均仍對於被告是否仍掌握其其他私密照片或影像,而心有畏懼及疑慮,堪認其與被告為上開性交行為時之性自主決定意志,仍受被告前開恫嚇之行為影響。

4、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為求與原告為性交行為,以其存有原告私密影像,如不配合其性交行為將上傳等言語恫嚇原告,致原告部分考量可獲取金錢補償,併因憂慮上開影像遭散布,而壓抑自己之性自主決定權而遭被告性交等情,應與事實相符而可採,被告辯稱其與原告發生性行為並未違背原告意願云云,要難採信。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前揭所為,已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隱私權、性自主權,業如前述,則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因此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

(四)再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未經原告同意,竊錄原告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又以對原告恫稱將散布其性影像之方式,對原告為前述侵害性自主權之行為,造成原告精神上之痛苦,復斟酌兩造學歷、職業、收入、財產狀況及其他一切情形(為維護當事人隱私,詳卷),認核給精神慰撫金之數額以70萬元為適當,至逾此範圍之請求,尚難准許。

(五)復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4月3日(見附民卷第13頁本院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7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按原告陳明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雖無前項釋明,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宣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及第39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所命供之擔保,準用前三項規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5條第2、5項亦有明文。被告所為之不法加害行為,屬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條第1款第2目之性侵害犯罪行為,就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依據,應併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予敘明。

八、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且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故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予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崇文

裁判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