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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8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1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正宗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榮企業有限公司,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812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4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5,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