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20號上 訴 人 薛光廷訴訟代理人 薛博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振宇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0,853元(上訴標的金額計算式:美金33,050元×上訴日期即115年6月22日臺灣銀行賣出現金匯率31.91元/美金=1,054,626元;四捨五入至個位數),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