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20號上 訴 人 吳振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光廷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505元(上訴標的金額計算式:美金50,000元×上訴日期即115年7月1日臺灣銀行賣出現金匯率32.16元/美金=1,608,000元;四捨五入至個位數),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