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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8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26號上 訴 人 陳許宗展被 上 訴人 梁志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1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