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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8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3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澤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動產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9日114年度訴字第1839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對原判決全部請求廢棄改判,本件訴訟標的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故上訴利益為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0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全數繳納完畢,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裁判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