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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8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4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俊輝

夏苡明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三 樓之0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黃雅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5,6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2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趙翊玲

裁判日期:202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