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44號上 訴 人 黃國棟視同上訴人 石美津被 上訴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列當事人間因114年度訴字第1844號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1,5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