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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8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6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春菊即歐冠廷之繼承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季烜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5,409元【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2,895,000元,上訴人就逾999,591元部分不服,故上訴人上訴利益即為其不服部分1,895,409元(2,895,000元-999,5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