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76號上 訴 人 宋美月被 上 訴人 周聖恭即周清麟之繼承人
周家安即周清麟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69,1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1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至上訴人雖以上訴聲明第二項追加備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就被繼承人周清麟所遺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4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並於上開土地出賣時,將買賣價金扣除因買賣所生土地增值稅、地政士代書費、不動產仲介費等交易相關費用後餘額之8分之1給付予上訴人,惟此部分須待合法上訴後,由第二審法院審認是否准許追加及應否另行繳納該部分之裁判費,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