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8號原 告 周慶順律師即謝傳福之遺產管理人被 告 楊麗梅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預納裁判費,故原告起訴,如未繳足裁判費,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時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元,繳納裁判費1,000元,嗣後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2,035,5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68元,扣除原告上述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24,368元,並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裁定諭知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4年2月17日送達原告,惟迄今尚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爰裁定如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