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86號上 訴 人 楊志榮視同上訴人 楊志雄被 上 訴人 楊新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0,7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