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89號上 訴 人 許百雄
許炳義許本典許熒男許漢文許世瑛許金蘭許素霞許素娥上 一 人監 護 人 陳明從兼 上九人訴訟代理人 許惠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叔臻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全體)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50元、上訴人許惠玲(1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2,250元(合計4,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