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911號反訴原告即 被 告 璟訓空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佳融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巫郁慧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焓耀空調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3,7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芳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