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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9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921號原 告 花園夜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思儀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蕭人豪律師謝旻宏律師賴昱亘律師謝明澂律師被 告 鄭仔寮花園夜市市場管理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林志隆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2月6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訴訟,被告並具狀表示同意原告撤回,故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