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944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坤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坤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1,795元【計算式:聲明第1項935,982元(本金900,762元+起訴前之利息34,020元+起訴前之違約金1,200元)+聲明第2項45,813元(43,392元+起訴前之利息2,421元)=981,79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3,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