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949號原 告 陳雯瑛被 告 林鈺崑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1478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0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於期日到場為當事人之權利,是否到場,當事人有自主之權利,此所以民事訴訟法有一造辯論判決與擬制合意停止訴訟之規定,觀諸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386條、第191條規定自明。因此,在押或在監執行中之被告若以書狀表明放棄到場權利或不願到場者,基於私法自治所生之訴訟上處分主義觀點,自應尊重被告之意思,毋需提解其到場。況提解到場之費用亦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分,原則上應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倘被告敗訴而命其負擔該提解費用,亦違其本意。本件被告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經本院囑託監所合法送達開庭通知後,被告陳稱其無出庭意願(本院卷第66頁),本院尊重其意願,未於言詞辯論期日提解其到庭。是本院已合法通知被告,其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8月間某日加入由訴外人張晏宸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順金通」、「金剛經」、「山海經」等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由被告擔任向被害人收取詐得款項後轉交與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之取款人員(俗稱【車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於113年8月23日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曼妮」、「正利時客服No.126」傳送訊息予原告,向原告佯稱下載「ZLSTZ」APP,並依指示投資可獲得高額利潤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分別於113年8月23日9時50分許、113年8月30日12時44分許、113年9月19日16時9分許,共三次前往臺南市○○區○○路000號之慶茂大樓,等待詐欺集團指定之人前來收取詐欺款項;被告則依「順金通」之指示,先自行列印「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上載有姓名:趙良平)、「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憑證後,分別於113年8月23日9時50分許、8月30日12時44分許、9月19日16時9分許均前往上開地址,配掛上開工作證,佯以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趙良平」名義取信於原告,交付蓋有偽造「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趙良平」簽名之收據予原告,分別收取原告所交付之新臺幣(下同)100萬元、150萬元、100萬元,嗣被告再將所收受之金錢交予「順金通」指定之詐欺集團人員。原告因此受有350萬元(計算式:100萬元+150萬元+100萬元=350萬元)之財產損害。被告前開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金訴字第1920號判決被告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9月(下稱刑事案件)。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50萬元。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
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6629、6895、11076、11947號起訴書為證(附民卷第5至10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刑事案件卷宗查閱無訛,有附於該案卷之被告警詢、偵訊及審理筆錄、原告警詢筆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刑案現場勘察紀錄表、現場勘察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存款憑證、合作契約書、LINE對話截圖可參(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市警四偵字第1130636035號卷第3至8、9至14、15至25、29至49、59至66、69至83頁,臺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6629號卷第37至43頁,本院114年度金訴第1920號卷第43至63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是本院調查上開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行為人故意以不實之事向被害人訛稱,致使被害人誤信而陷於錯誤,並因此交付金錢予行為人,被害人因而受有金錢損失,即屬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又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侵權行為乃對於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由加害人予以填補,俾回復其原有財產狀態之制度(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705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規定甚明。查被告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原告實施前揭詐術,使原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上開時地交付合計350萬元之現金予被告,被告再將取得款項交予詐欺集團,業經認定如前,被告上開行為,屬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取原告財物之不法侵害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即屬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對原告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因詐欺所受之350萬元損害,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5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本無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惟仍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確定其負擔。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