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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9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954號原 告 群宏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暐竣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吳靖天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5,1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5-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