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958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被 告 陳孟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750元(含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590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定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