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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9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97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漢霖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洪華檜兩造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兼反訴被告對本院民國115年7月8日第一審判決反訴敗訴部分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0萬元(坐落臺南市○區○○段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711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3房屋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合理交易價額,詳參本院115年1月29日114年度訴字第1970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4,4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