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970號反訴 原告 洪華檜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
林柏睿律師反訴 被告 陳漢霖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律師
謝菖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10萬元。
二、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6,27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另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反訴原告,反訴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又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房地同社區、同屋齡、面積相似之房地,於民國113年4月15日之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810萬元,此應得作為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合理交易價額,是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6,27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芬附表:
土地標示 編 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地號 70,816 5089/00000000建物標示 編 號 建號 基地座落 門牌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穡 附屬建物 1 3711 臺南市○區○○段0地號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3 88.14 陽台:8.24 全部 共有部分隨同主建物移轉: 臺南市○區○○段0000○號(3512.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435/0000000 臺南市○區○○段0000○號(60426.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614/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