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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99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991號原 告 莊正茂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律師被 告 賴杞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54建號建物,於民國82年6月10日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180萬元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2萬2,56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66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全部),及其上同段254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號之21房屋(應有部分全部,與上開土地下合稱系爭房地),原為伊父即訴外人莊江海所有,並由莊江海於民國82年間持以為被告設定如附表所示,登記日期為82年6月10日,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180萬元,存續期間82年6月7日至82年9月6日,清償日期82年9月6日,利息月息2分半計算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惟系爭抵押權之存續期間及清償期均已於82年9月6日屆至,依民法第125條之規定,系爭抵押權所擔保被告之債權請求權遲至97年9月5日即罹於時效而消滅,然被告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即102年9月5日前就系爭房地取償以實行系爭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規定,系爭抵押權已因所擔保債權消滅時效完成及5年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系爭抵押權登記顯然已妨害原告就系爭房地所有權之圓滿行使等情,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求為判命如主文所示之判決等語。

二、被告則以:伊於82年間因友人即訴外人林玉珍之請求,同意借款150萬元予林玉珍之姐林玉雪,並由莊江海以系爭房地為伊設定系爭抵押權,惟借款到期後,林玉雪並未清償上開借款,因伊當時罹癌,忙於醫治,且聽聞林玉雪婚姻觸礁後由娘家資助生活,無償債能力,系爭房地位於臺南鄉下並不值錢,無執行之價值,故從未對借款人提起訴訟,亦未曾請求拍賣系爭房地以實行系爭抵押權,但該借款債務既未經清償,原告應出來解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房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1-23頁),並經本院依職權查閱系爭房地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及登記簿謄本後查證無訛(見本院卷第33-34頁、第49-6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正。

四、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5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以抵押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取償,固為民法第145條第1項所明定,但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如長期不實行其抵押權,不免將使權利狀態永不確定,有害於抵押人之利益,為維持社會交易秩序,故同法第880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故抵押權因其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及上開除斥期間之經過即歸於消滅(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8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就原告主張其在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時效完成後逾5年,仍未就系爭房地實行抵押權取償一情,既不爭執,則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務至今未經清償,被告在系爭房地上所設定之系爭抵押權,仍已因法定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應堪認定。

五、末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業已定明。查本件系爭抵押權已因法定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已如前述,則系爭房地上仍存有系爭抵押權之登記,自屬被告就系爭房地所有權之妨害。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塗銷其就系爭房地所設定之系爭抵押權登記以除去妨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珊姍附表:

編號 土地/建物坐落 設定權利範圍 抵押權登記事項 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1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82年 字號:新地普字第007813號 登記日期:民國82年6月10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賴杞豐 債權額比例:全部1/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新臺幣180萬元 存續期間:自80年6月7日至82年9月6日 清償日期:民國82年9月6日 利息(率):月息貳分半計算 遲延利息(率):無 違約金:無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莊江海 權利標的:所有權 權利登記次序:0002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1 證明書字號:83化字第4665號 設定義務人:莊江海 共同擔保地號:港口段2680-8 共同擔保建號:港口段254 2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 1/1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