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1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文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玉萩、鄭永華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3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1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403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許嘉容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