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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34號原 告 張祐禎訴訟代理人 張楊秋紅

吳炳宏被 告 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有以下需待調查事項,爰再開辯論:

㈠請核對附表(並補提:編號31之取得使照款,通知與付款統一

發票資料。依卷內兩造無本次款發票或付款資料,計算結果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065萬8751元,與113年9月30日【日期下以「00.00.00」格式】交屋收執資料表已付款2068萬3751 元少2 萬5000元,應為本筆款漏列)。

㈡就被告答辯驗屋對保通知之112.11.17 大宗掛號號收據,請提

出通知函內容(原告112.12.05 支票付款847 萬,該金額與附表原約定各期款不同,請提出該金額繳款依據或計算方式,並註明依契約何條規定計算)。

㈢就被告答辯之驗收與各次驗屋與復驗,應補:

⒈各次驗收紀錄、復驗項目、各次復驗結果。

⒉依被告答辯係113.07.21第五次驗屋完成,惟何以至113.08.09

始以電子郵件通知驗屋完成通知繳款(另說明尾款808萬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附表: 期 別 土地款:土地 688萬元 車位㈠ 60萬元 車位㈡ 60萬元 總價 808萬元 房屋款:房屋 1032萬元 車位㈠ 90萬元 車位㈡ 90萬元 總價 1212萬元 聯上公司 通知繳款書 (文書日期) 收款統一發票資料 本件相關事件 付款進度 應付款 付款進度 應付款 日期 金額 1 訂金 15萬0000元 109.02.10 15萬0000元 2 簽約金 151萬5000元 109.02.10 151萬5000元 3 開工款 136萬5000元 109.02.10 136萬5000元 4 連續壁 0元 5 B5底板 0元 6 B5頂板 0元 7 B4頂板 0元 8 B3頂板 0元 9 B2頂板 0元 10 B1頂板 0元 11 1F頂板 0元 12 2F頂板 0元 13 3F頂板 0元 14 5F頂板 6萬0000元 109.03.25 109.03.26 6萬0000元 15 7F頂板 6萬0000元 109.05.07 109.05.08 6萬0000元 16 9F頂板 6萬0000元 (漏提出) 109.07.10 6萬0000元 17 11F頂板 6萬0000元 109.11.13 109.11.17 6萬0000元 18 13F頂板 6萬0000元 110.01.21 110.01.22 6萬0000元 19 15F頂板 6萬0000元 110.03.12 110.03.15 6萬0000元 20 17F頂板 6萬0000元 110.05.07 110.05.10 6萬0000元 35 預收款 (未提出) 110.05.17 9萬3751元 (支票繳付) 21 19F頂板 6萬0000元 110.06.30 110.07.01 6萬0000元 22 21F頂板 6萬0000元 110.08.20 110.08.23 6萬0000元 23 23F頂板 6萬0000元 110.10.21 110.10.22 6萬0000元 24 25F頂板 6萬0000元 110.12.09 110.12.10 6萬0000元 25 27F頂板 6萬0000元 111.02.10 111.02.11 6萬0000元 26 29F頂板 6萬0000元 111.04.15 111.04.18 6萬0000元 27 屋突1F 6萬0000元 111.06.07 111.06.07 6萬0000元 28 屋突2F 6萬0000元 111.08.19 111.08.22 6萬0000元 29 屋突3F 6萬0000元 111.09.30 111.10.03 6萬0000元 30 鷹架拆除 2萬5000元 112.07.07 112.07.10 2萬5000元 【以上合計】 199萬5000元 【以上合計】 202萬0000元 【以上合計】 401萬5000元(不含35) 31 取得使照 2萬5000元 (?) 【112.10.17】取得使用執照 【被告答辯驗屋/對保通知】 .112.11.17 大宗掛號號收據 【112.12.05】原告支票繳款 .支票2 張共:847萬元 ①代收款:39萬元 ②期款:808萬元 【合計繳款】1248萬5000元(不含) 1257萬8751元(含) 32 銀行貸款 902萬0000元 33 銀行貸款 606萬0000元 34 交屋保留款 101萬0000元 【被告答辯通知驗收】 .112.12.12 初驗 .113.04.01 電話通知二驗 .113.04.06 第二次驗屋 .113.04.24 通知三驗 .113.05.04 第三次驗屋 .113.06.04 通知四驗 .113.06.09 第四次驗屋 .113.07.21 第五次驗屋 113.08.09 通知繳尾款 【113.08.09 被告電子郵件】 .通知已複驗完成,尚有尾款808未付,請1 週內付款,以進行過戶。 (未提供) 原告113.08.23轉帳808萬元 【合計繳款】2056萬5000元(不含) 2065萬8751元(含) 【113.08.30】房地產權登記原告日 【113.09.30】 .交屋資料收執表 .原告主張逾期交屋 原告主張:應交屋日113.04.17 至113.09.30 始交屋 【備註】 【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交屋資料收執表】(113.09.30) .放款日期:113.08.23 .費用結清:【費用項目】 【實際金額】 【預收金額】 【應收退】 預備款 404萬0000元 404萬0000元 銀行貸款 1515萬0000元 1515萬0000元 交屋款 101萬0000元 101萬0000元 工程追加減款 9萬3751元 9萬3751元 小計(A) 2029萬3751元 2029萬3751元 代書規費 2萬4535元 2萬4535元 契稅 23萬7978元 23萬7978元 預收管理費 2萬3880元 2萬3880元 預收代收款 39萬0000元 -39萬0000元 小計(B) 28萬6393元 39萬0000元 -10萬3607元 總計(A+B) 2058萬0144元 2068萬3751元 -10萬3607元 .交屋文件簽收 點交文件:(所有權狀、使用執照、保固卡、規費稅費收據等,從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裁判日期:202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