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3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祐禎訴訟代理人 張楊秋紅
吳炳宏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延遲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115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駁回「延遲交屋遲延款」及該部分訴訟費用均廢棄,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查上訴人於原判決請求「延遲交屋遲延款」為101萬3741元,依上訴狀理由所載減縮為90萬元,是本件上訴利益為90萬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 萬7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