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41號原 告 林奕橙訴訟代理人 吳文城律師複 代 理人 陳名献律師被 告 六六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重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