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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41號原 告 林奕橙訴訟代理人 吳文城律師複 代 理人 陳名献律師被 告 六六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重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