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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43號反訴原告 陳南昌訴訟代理人 湯巧綺律師

王奐淳律師羅暐智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賜鴻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9分別定有明文。另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5 條規定,耕地租佃期間不得少於

6 年,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以6 年之租金總額為準。經查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應協同反訴原告申辦租約變更登記,並登記反訴被告為臺南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承租人。而系爭土地為訴外人楊明興與黃素珍所有,原由兩造之繼承人陳添旺承租,自105年起每年繳納租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下稱系爭租約),現由兩造繼承,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30,000 元【即暫以系爭租約每年應繳納之租金總額即5,000元乘以6 年之租期,計算式:5,000×6=3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 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裁判日期:2025-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