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052號原 告 東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舜日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劉士睿律師被 告 周子敬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律師
汪令璿律師楊亭禹律師鄭渼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東成醬油等產品之製造商,以製造及販賣醬油商品為主要收入來源,係「東成」字樣之註冊商標權人,醬油產品均經過檢驗合格可供消費者安全食用,絕無用消費者做人體實驗之情形,且衛生福利部於102年5月8日即已發布新聞稿「台灣核准之基因改造黃豆皆通過安全審查」,使用基因改造黃豆自無所謂「有無以人體作為試驗對象之嫌」。又新聞媒體早於113年3月28日刊登標題為「台南老牌東成醬油檢驗結果出爐,2產品符合標示規定」,原告於113年5月8日亦曾透過中央社訊息平台發布標題為「東懋食品澄清外界疑慮,已採取法律行動確保消費者取得正確資訊之權利」之新聞稿,並於內容中澄清「該產品符合目前法規之使用及釀造方法,除持有相關合格檢驗報告外,經台南市衛生局抽驗亦符合相關規定,食用上安全無虞」,且原告於產品之成分列表已明確列出有無使用基因改造黃豆,使消費者得自行選擇是否購買基因改造黃豆所製之商品。被告前擔任原告董事長特別助理,協助售賣醬油,竟未經合理查證,於民國113年6月16日下午3時4分,在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之「東成幸福購物商城」粉絲專頁,公開發表如附表編號1所示文章內容,其中「真的!東成基因改造黃豆醬油用消費者做人體試驗?」(下稱系爭言論),雖係以問號為結尾,但開頭係用「真的!」,即在指涉原告對消費者做人體實驗,使用問號僅為被告卸責之方法,被告又在「東成幸福購物商城」粉絲專頁之數篇文章留言區重複張貼系爭言論,如附表編號2、3所示。原告已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刑事告訴,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原告不服提起再議,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以114年度上聲議字第80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詎被告在收到駁回再議處分書後,竟於114年5月1日在「東成幸福購物商城」粉絲專頁再次張貼系爭言論,如附表編號4所示。被告在毫無證據之情況下,以附表所示內容不斷指摘原告用消費者做人體實驗,顯係以明顯不屬實之言論為意見表示,且已逾越善意發表適當言論之範疇,其目的係刻意毀損原告名譽,使不特定人對原告名譽產生不利觀感、負面評價。爰依民法第18條第2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名譽權之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40萬元;並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請求被告刪除附表所示之網路貼文且不得再對外發表前開內容,刊登如附件所示之文字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將原證1、2、3、6所示網路貼文內容予以移除,並不得再對外發表前開內容。⒊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內容刊登於東成幸福購物商城粉絲專頁一個月,另以14號字體、半版篇幅即寬26公分、長35.5公分將附件所示內容刊登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之全國版頭版各1天。⒋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被告見媒體報導「近日臺南老字號醬油廠東成醬油涉嫌向其他大廠購買基底醬油後,...,均使用基因改造黃豆製造。更令人驚訝的是,一些在知名購物網站上架的商品亦涉及基因改造黃豆製造,並非古法釀造,將引起民眾更大食安疑慮」,得知原告係採用基因改造黃豆製作醬油,擔憂引發食安問題,才會張貼系爭言論,系爭言論「真的!」係指貼文下方新聞連結、「東成基因改造黃豆醬油用消費者做人體試驗?」係以假設語氣質疑原告使用基因改造黃豆是否有以人體作為試驗對象之嫌疑,主觀上無誹謗原告之意圖。原告經營食品製造業,對於所製造之商品,是否有食品安全之疑慮,攸關社會大眾身體健康之公共利益,應屬可受公評之事,且現今在網路搜尋基因改造黃豆之安全問題,仍有正反兩派之說法,被告基於食品安全立場而善意發表系爭言論,縱使被告以「人體試驗」較為聳動之詞語提出質疑,其他消費者仍得自行選擇是否購買原告商品,不致使原告真實社會名譽受損,故被告並未侵害原告之名譽評價。況原告前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認定被告就食品安全之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而為不起訴處分,原告提起再議後,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駁回再議確定,足證被告無誹謗之故意。至被告於114年5月1日再次張貼與附表編號1所示相同內容之貼文(附表編號4),係因被告認為此事涉及食安問題,又攸關社會大眾身體健康,且檢察官已認定被告之言論係對可受公評事項為適當之評論,方再次發布同一貼文,希望大眾皆能重視此一食安及健康問題,不能以此遽認被告有誹謗原告之意圖。原告為食品業者,對於消費者針對產品評價之言論應為相當程度之退讓,此時言論自由之保護應優先於原告之名譽權,方能讓言論自由市場能夠順利運作,避免寒蟬效應之產生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准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行使言論自由是否因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應依法益權衡加
以判斷。行為人之言論損及他人名譽,倘其言論屬事實之陳述,而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另陳述之事實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即足當之。又可受公評之事,依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為適當之評論,至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需就具體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認定之,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利益者,皆屬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69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亦有規定。原告主張其名譽權遭被告所為系爭言論侵害事實,既為被告所否認,應由原告就其主張名譽權遭侵害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又按名譽,係指人之品德、名聲、信譽或其他人格的價值,
受到來自社會客觀的評價之謂,是名譽有無受到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其之評價是否有受到貶損為斷(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70號判決意旨參照)。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意見表達之言論,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認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且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91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應有價值,不可或缺之手段。而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二者之重要性固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二者保障之平衡。但維護言論自由得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使個人名譽為必要之退讓。而權衡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之退讓程度時,於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更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意見發表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縱然用語過於聳動或偏激,仍應儘量予以包容,以實現民主社會之價值。在判斷是否為「善意」之評論,重點在審查表達意見人之動機,是否非以毀損被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之目的(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9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被告自承其有發表如附表所示文章等情(本院卷第83、85頁)
,惟抗辯其係因媒體報導原告生產製造之醬油係採用基因改造黃豆,基於食品安全之立場,才發表系爭言論等情。查,依據113年3月21日網路新聞報導:「近日臺南老字號醬油廠東成醬油涉嫌向其他大廠購買基底醬油後,調味貼標販售的事件還未平息,如今更有爆料指出,東成醬油代為生產的多項知名產品,包括桂花莊醬油、崇德發素醬油,甚至熱賣產品如白曝油、原汁醬油等,均使用基因改造黃豆製造,更令人驚訝的是,一些在知名購物網站上架的商品亦涉及基因改造黃豆製造,並非古法釀造,將引起民眾更大食安疑慮」、「台南老字號東成醬油遭爆非自釀後,即日起至4月19日提供消費者無償退換貨,首日就受理逾200組退貨」,有被告提出之商傳媒、工商時報、台北郵報、火報、台灣生活網、亞洲心動娛樂、記者新聞網、獨家報導之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7-153頁),參酌原告所提出之113年3月28日新聞報導:「台南老牌『東成醬油』日前遭爆料,向其他大廠購買基底醬油,調味後貼標販售。經台南市衛生局抽驗『天釀蔭油』、『壺底白油』兩產品,檢驗總氮量,今(28)日公布檢驗結果,均為每1百毫升1.15公克,符合『包裝醬油製程標示』規定。」(本院卷第55-56頁)、 114年5月8日新聞報導:「針對日前媒體報導東成醬油購買其他大廠基底醬油等新聞,東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說明,因產品屬性及市場不同,公司部分產品確有採購萬家香及高慶泉安全合格之產品醬汁再調製成醬油。該產品符合目前法規之使用及釀造方法。...」(本院卷第57頁),以及原告自陳其已在產品之成份列表中明確列出有無使基基因改造黃豆等語(本院卷第17、59頁),足見被告所為系爭言論之內容確係本於「東成醬油之成分是否含有基因改造原料」此一客觀事實所為之意見表達,非毫無根據或憑空杜撰虛捏為不實之事實陳述。審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於基因改造有明確定義,且規範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必須經過安全性評估,取得查驗登記許可,始得供作食品原料,原告為我國知名醬油販售業者,其販售之醬油是否含有基因改造原料,攸關民眾飲食健康安全及消費權益,當屬與公共利益有關,且為可受公評之事,被告前任職在原告公司擔任董事長特別助理,對於原告公司產品是否符合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自然較一般人感受深刻,其在「東成幸福購物商城」粉絲專頁張貼系爭言論,應係出於善意而對可受公評之事件發表個人意見,屬於意見表達之範疇,而與事實陳述有別;且綜觀系爭言論「真的!東成基因改造黃豆醬油用消費者做人體實驗?」,被告使用驚嘆號做為發語詞、使用問號作為結尾,應係為將內心懷疑之事項表達公眾知悉,而以驚訝、質疑方式表示自己見解,縱其用詞較為嚴厲而令原告產生不快之感,但其既係對可受公評之事表達主觀意見而發表言論,應屬善意所為,並未逾越合理評論範疇,其動機亦非專以侵害原告之名譽為唯一目的,則基於保障被告之表達意見自由,應評價為合理評論之範圍,難認系爭言論係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應認尚不構成故意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再者,原告前以本件起訴事實,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刑事告訴,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4756號為不起訴處分,原告聲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以114年度上聲議字第802號駁回再議確定,有各該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在卷可按(本院卷第35-46頁),益證被告所為系爭言論並無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原告主張被告以系爭言論故意不法侵害其名譽權之侵權行為,顯無可採。
㈣原告另主張被告於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後,
再次於114年5月1日張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相同內容貼文,其目的顯係以惡意妨害原告之名譽云云,然被告將系爭言論重複張貼在同一個「東成幸福購物商城」粉絲專頁,而系爭言論既係被告就可受公評之事,表達其主觀之意見,屬善意發表之適當評論,業經本院詳述如前,被告此部分所為,難認有何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四、綜上所述,被告在「東成幸福購物商城」臉書粉絲專頁,公開發表如附表所示之系爭言論,並無減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而侵害原告名譽之情事。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2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40萬元,並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以及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刪除系爭言論之網路貼文且不得再對外發表前開內容,並刊登如附件所示之文字,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併予宣告駁回之。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4,4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規定,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翊玲附表: 編號 時間 「東成幸福購物商城」 粉絲專頁內容 備註 1 113年6月16日15時4分許 「真的!東成基因改造黃豆醬油用消費者做人體試驗?為什麼業者公告台南市衛生局一切合法?黃市長不用說明?!還是任期滿等升官?好諷刺!東成醬油翻車!業者使用他廠代工醬油外,多使用低價基因改造黃豆製造唉唉唉。」 1.奇摩新聞聯播https://tw...。 2.工商時報https://www...。 3.商傳媒https://sun...。 4.奧丁丁新聞OwlNews https://news....。 5.《Google新聞》新聞聯播https://news....。 原證1 2 113年6月10日某時文章之留言區 轉貼ETtoday新聞雲新聞,並於該文章下方留言區張貼如編號1所示內容。 原證2 3 113年6月21日某時 在「可憐的創辦人又被拖出來鞭屍...不孝順就算了,還捏造謊言給別人聽,笑死了,還找回初心,如果當初能用幹嘛不重用?還叫回來搬貨當業務?就不成材啊...創辦人又不是白痴,當上董事長記哥哥大過,然後又撤銷,開除又說開錯了,下個月再開除一次,果然創辦人眼睛是雪亮的,不成材就是不成材。」之文章下方留言編號1的內容。 原證3 4 114年5月1日 同編號1內容。 原證6附件: 周子敬於民國113年6月16日、114年5月1日,在「東成幸福購物商城」粉絲專業發表文章,其中關於「真的!東成基因改造黃豆醬油用消費者做人體試驗?」之不實內容,不法侵害東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名譽,業經法院判決確定。茲為回復東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譽,特刊載此判決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