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066號原 告 甲生 (年籍詳卷)原 告 兼法定代理人 甲父 (年籍詳卷)
甲母 (年籍詳卷)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葉展辰律師被 告 乙生 (年籍詳卷)被 告 兼法定代理人 乙父 (年籍詳卷)
乙母 (年籍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甲女新臺幣4 萬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甲父新臺幣2萬元、甲母新臺幣2萬元,及均自民國114年6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就甲女請求部分,由被告連帶負擔4/50,其餘由甲女負擔;就甲父請求部分,由被告連帶負擔2/25,其餘由甲父負擔;就甲母請求部分,由被告連帶負擔2/25,其餘由甲母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元為甲女供擔保、以新臺幣2 萬元為甲父供擔保、以新臺幣2萬元為甲母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甲生與乙生為同班同學。乙生為滿足性慾,利用甲生較為低
調、鮮少求助特質,於民國113 年9 月開學後2-3 週內某日,先以紙條書寫「你要不要跟我一起色色」交付甲生,數日後即約同甲生至學校廁所撫摸甲生下體,共約3-4 次(下稱【本件撫摸私處行為】)。嗣於113.10 間要求甲生拍攝裸照以LINE軟體傳送供其觀看,而由甲生傳送自拍裸照6-7 張與自攝裸體影片1 部與乙生(下稱【本件裸照影片】)。嗣經甲生於113.11.06於填寫學校生活教育組調查問卷後向該組教師告知上情,學校隨為校安通報後,經甲父甲母申請校園性別事件調查,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114.04.0
1 作成調查報告,認定:①本件撫摸私處行為構成性侵害行為、②本件裸照影片構成性騷擾之持有性影像行為。③本件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 條第3 款第1 、2 目之校園性別事件之性侵害、性騷擾(下稱【本件性平調查報告】)。
㈡被告對原告之侵權行為構成⒈對甲生部分⑴本件性平調查報告認定:①就乙生對甲生之本件撫摸私處行為
,依最高法院111 年度台上字第1832號(對兒童違意願以無助而難以、不易或不敢反抗狀態,即屬妨害兒童之性自主意思)、109 年度台上字第1802號(猥褻行為定義),認定乙生違反甲生意願為猥褻行為。②就乙生向甲生取得本件裸照影片,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行政院函頒之《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說明》,認定乙生有向甲生索討裸照與影像,涉及網路性暴力且構成性剝削行為。
⑵甲生就其本件撫摸私處行為、索討本件裸照影片,依本件性
平調查報告,分別為構成校園性別事件之性侵害、性騷擾行為,而甲生因上開行為情緒低落,亦為本件性平調查報告認定,足證甲生因乙生行為,身心健康遭受重大侵害而受有心理健康損害,是乙生其本件撫摸私處行為、索討本件裸照影片,對甲女構成侵權行為並造成非財產上損害,自應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⒉對甲父甲母部分⑴按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條項未限定侵害身分法益之類型(立法理由雖記載強姦、擄略未成年子女二種類型,但應解為例示規定),上開所謂基於父母關係之身分法益,係指親權,主要內容為對未成年子女之民法第1077、1084
條之保護及教養權利及義務(最高法院96 年度台上字第802號判決要旨參照),而所謂「保護」係指預防及排除危害,以謀子女身心之安全,包括對其日常生活為適當之監督及維護;「教養」為教導養育子女,以謀子女身心之健全成長,包括使子女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如父母違反上述關於保護教養之義務時,應構成親權之濫用(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902號判決要旨參照)。
⑵甲生因乙生本件撫摸私處行為、索討本件裸照影片而身心受
創,甲父甲母,除內心同感痛苦外,並就未能保護甲生避免本次侵害深感愧疚與自責,另對甲女保護教養義務而增加照顧與陪伴,耗費心力更甚以往,自屬民法第195 條第1
、3 項之身分法益受侵害而情節重大情形,是乙男亦應對甲父甲母負損害賠償責任。
⒊被告連帶責任
乙生本件行為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且行為時有識別能力,乙父乙母依民法第187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就原告上開對乙男請求與乙男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㈢被告對原告構成侵權行為責任,應連帶賠償原告非財產上損
害,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第195條第1、3項、第18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非財產上損害及自受請求日即起訴狀送達日(114.06.05)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茲聲明:①被告應連帶給付甲女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14.06.06)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②被告應連帶給付甲父、甲母各25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14.06.06)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被告就乙生有本件撫摸私處行為並收取本件裸照影片經學校為本件性平調查報告之處置,均不爭執,乙父乙母就未注意而忽略乙生過早對性好奇而引發本事件,承認有疏忽,並稱於學校調查過程時已向甲生、甲父甲母道歉切結乙生再犯即會轉學,並配合學校調查與處置,其後甲母才提出賠償金請求,但其等無力負擔該金額。現乙生均依學校處置接受輔導並與甲生保持距離,依老師反應雙方現在情形均正常。本件被告願對原告為合理賠償,但原告請求金額實屬過高。爰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
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第1項)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第2項)」,性別平等教育法第41條定有明文。
本件兩造就乙生本件撫摸私處行為、本件裸照影片、本件性平調查報告之處置,均不爭執,並經本院調閱本件性平調查報告所載調查資料,參照刑法第227條之被害人年齡規定(對未滿14歲男女為性交或猥褻;對14-16歲男女為性交或猥褻),不論本件事發緣由與情節(依本院向該校生教組查詢回復,甲生與乙生均無法指出本件撫摸私處行為發生之明確時間),依甲生年齡,乙生對甲生所為,係侵害甲生之性與身體之自主權利,除係不法行為外,亦屬民事侵權行為,而乙父乙母應依民法第187 條規定負連帶責任,均堪認定。是本件爭點在於被告民事責任應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之金額之認定㈡被告受償金額之認定⒈本件被告受償金額,應以甲生因本件所受之精神身心痛苦為
賠償基準,認定甲生就民法第195 條第1 項之非財產上損害相當金額、甲父甲母就同條第3 項之身分法益(親權)受影響程度之相當金額。
⒉本件經本院函請學校提供以下資料,作為認定甲生於本件事
故所受影響之依據:①調閱本件性平調查報告所載證據資料(兩生就本件裸照影片於113.10.23-27全部LINE對話翻拍畫面、校安通報學務處事件處理紀錄表)、②提供甲生乙生於學校全部輔導紀錄資料(112.03-114.12)、③委請導師對兩生觀察記錄(本件事件後至本件訴訟繫屬〈114.05.23〉之暑假前、暑假後至114年底)。
⒊依兩生當時LINE對話內容、參照上開資料事實,雖於法律上
甲生其性與身體自主權利受乙生侵害,屬情節重大之事件,惟依本件事件之可能起因、甲生於事件前後之生活學習與心理狀態,本件事件對其生活學習與心理狀態,經調查及持續輔導下,幸未發生嚴重障礙與不安,甲生壓力來源非來自於本件事件(因屬甲生隱私,從略),反係本件訴訟是否會對甲生影響,為近期輔導與觀察項目。
⒋依上開事證,本件雖依事件起因所有條件、甲生經學校調查
與採取輔導處置下未發生嚴重障礙與不安,惟對甲生仍屬受有性與身體自主權利被害之重大結果,是被告就本件事件仍應負相當損害賠償責任,茲依本件行為情節、行為期間(本件性平調查報告認定之113.09開學後2、3週之本件事件開始時間至113.10.27 〈兩生最後LINE通訊〉,於113.11.06為學校發覺)、乙母於學校發現前已發覺本件裸照影片但未通報學校遲誤處理,參酌兩造經濟狀態、對本事件耗費心力程度,並考量兩生之生活學習,認原告得向被告請求金額,各如
主文所載。⒌另原告均請求自被告受賠償請求(即起訴書送達)翌日起之
依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規定之遲延利息,亦屬有理由,應併予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3 項、第187 條第1 項規定,請求各被告連帶賠償如主文所示之各金額與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金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本件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後段規定,依原告敗訴部分與請求金額比率,就訴訟費用負擔,命如主文所載。
六、假執行部分㈠原告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本件判決為民事訴訟
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之職權宣告假執行判決,被告未釋明有因假執行恐受不能回復之損害(即無民事訴訟法第391 條之事由),爰就其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㈡被告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爰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定被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