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9號原 告 丁俊仁被 告 黃新民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促字第24371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8,750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