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92號原 告 陳美惠即宏泰木材行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鉅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5,276元,應繳裁判費15,30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8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