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092號原 告 陳美惠即宏泰木材行訴訟代理人 洪耀隆
何建宏律師葉展辰律師被 告 日鉅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嵩貽訴訟代理人 黃永明
黃睦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75,276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306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92,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75,27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承攬「屏東恆春文化中心劇場館興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後,向原告購買木紋模板,由原告於民國112年6月5日製作如附表所示之報價合約(下稱系爭報價合約)交付被告,兩造合意以系爭報價合約採購木紋板模。其中平面木紋模板每片規格為2尺×5尺×0.6吋、單價為新臺幣(下同)1,220元,曲線(斜面)木紋模板,即非直線條的長方形或正方形模板,而是帶有斜線形狀的模板,這種斜面模板需以直線之木紋模板裁切,切割會有秏損,所以單價會比較高,因被告當時未提供尺寸或圖說予原告計算,故約定每片單價依材質、尺寸不同另計。又因被告尚未能確定系爭工程所需使用之平面及曲線(斜面)木紋模板數量及詳細尺寸規格,乃預估需使用木紋模板全部面積為4,132平方公尺,原告遂不分平面或曲線(斜面)木紋模板,暫估被告購買數量為4,591片,並先以平面木紋模板每片單價1,220元預估製造費5,601,020元(4,591片×1,220元),作為計算被告30%預付款基礎。被告同意上開買賣條件後,於112年6月20日先依約給付原告30%預付款1,764,321元(含稅)。嗣原告依被告提供之設計圖如約陸續將被告訂購之不同尺寸、形狀之木紋模板交付被告,並計算出被告實際採購木紋模板之總價金應為7,404,464元(分7次請款),而被告除預付款1,764,321元外,亦依原告各次請款分別於112年9月30日給付1,097,588元、於112年12月31日給付418,377元、於113年3月31日給付353,719元、於113年5月31日給付570,047元、於113年9月30日給付1,146,534元、於113年11月30日給付878,602元,合計已支付買賣價金6,229,188元,迄今尚欠1,175,276元未給付(113年11月26日最後1次請款),屢經催告而置之不理。為此,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因承攬系爭工程而有施作板模之需求,經由設計師介紹與原告接洽,被告告知所有需求及條件後,原告所提供系爭報價合約已明確記載「數量:4,132平方公尺;尺寸:2尺×5尺×0.6吋;單位4,591片;單價1,220元」、「木工程木紋模板約4,132平方公尺,以平面木紋模板製造費用金額約5,601,020元」,換算每平方公尺之模板價金為1,3
55.5元,又系爭工程所使用之模板均為平面模板,並無曲面模板。兩造議定買賣條件後,被告遂提供所需尺寸之圖說予原告,並請求原告依約交付模板,系爭工程之施工過程中,因應業主之指示而有追加模板面積之需求,經工地主任即被告訴訟代理人黃永明確認後,合計施作總面積為4,180平方公尺,乘上每平方公尺之模板價金1,355.5元,總價金為5,665,990元,又被告已支付價金合計6,229,188元,顯已多於雙方約定之買賣價金,則原告再請求被告給付1,175,276元,於法無據。又兩造買賣契約之重點,在於原告所交付之模板面積足以涵蓋業主指示之工程範圍,並有客觀檢驗標準,否則原告恣意浪費材料,將可以模板1塊範圍覆蓋之面積,另將兩塊模板裁切後合併為一並提供被告作為請款方式,與工程慣例有違,顯非公平,亦與系爭報價合約內容不符。原告固主張歷次向被告請款時,被告均依約給付,顯然同意原告計價方式,惟系爭工程金額高達6億餘元,除模板外,尚有泥作、水電、機電、磁磚、木作、油漆等下包廠商;工地主任黃永明為與業主及所有下包廠商之對接窗口,業務繁忙,基於信任雙方之業務及專業,故於原告備妥相關資料即向上請款,未及注意所支付款項已多於雙方議定之買賣價金,經被告法定代理人即時發現後,始拒絕支付額外之款項,要難以此遽認被告承認原告所主張之計價方式。況與被告關係企業合作之模板廠商順豐商號提供之報價(2尺×6尺清水模單價為560元,2尺×6尺板模單價為390元)均遠低於原告所提供之報價,顯見原告報價時,因已知悉系爭工程所使用之模板中,部分或有大小不一之需求,成本或許較高,因而將單價提高較市價一倍有餘,以符合其成本考量,足認本件應以每平方公尺1,355.5元之單價計算買賣價金,較為合理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172-173頁):㈠被告承攬系爭工程後有施作板模之需求而向原告購買木紋板
模,由原告於112年6月5日製作系爭報價合約交付被告,兩造合意以系爭報價合約採購木紋板模,系爭報價合約如附表所示。
㈡被告於112年6月20日給付預付款1,764,321元、於112年9月30
日給付1,097,588元、於112年12月31日給付418,377元、於113年3月31日給付353,719元、於113年5月31日給付570,047元、於113年9月30日給付1,146,534元、於113年11月30日給付878,602元,被告合計已支付買賣價金6,229,188元。(本院卷第73頁)㈢被告已收受原告於113年11月26日開立之附錄7帳單明細表(
本院卷第89、90頁)所示買賣價金1,175,276元之統一發票,並作為進項憑證申報。(但被告抗辯嗣於114年11月13日有出具折讓單寄送給原告,金額1,119,310元,及稅額55,966元;惟原告主張並未收受該折讓單,縱有開折讓單,也是訴訟繫屬才補開的。)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解釋契約,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人
立約時之真意,並通觀契約全文,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之事實、交易上之習慣等其他一切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及誠信原則,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主要目的、經濟價值、社會客觀認知及當事人所欲表示之法律效果,作全盤之觀察,以為判斷之基礎(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5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被告承攬系爭工程後有施作板模之需求而向原告購買木紋
板模,由原告於112年6月5日製作系爭報價合約交付被告,兩造合意以系爭報價合約採購木紋板模,系爭報價合約如附表所示(不爭執事項㈠)。嗣被告陸續提供所需尺寸之圖說予原告,向原告訂購模板,並要求原告依指示交付模板(本院卷第145頁);原告依被告提供之圖說裁切製作模板後,陸續出貨並向被告請款共7次,前6次的貨款被告均依原告請款金額給付完畢(不爭執事項㈡、本院卷第144-145頁),原告提出之附錄1-7帳單明細表所載之木紋模板共6,584片均已確實出貨予被告,亦經被告實際用於系爭工程等情,為被告訴訟代理人即工地主任黃永明所自認,亦有原告提出之出貨明細表、交貨單、帳單明細表在卷可稽(司促卷第21-121頁,本院卷第75-90頁、第144-146頁),此部分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則原告既已依兩造之買賣契約給付附錄7帳單明細表(本院卷第89、90頁)所示之木紋模板予被告,被告自應依約給付買賣價金即貨款1,175,276元予原告。此觀被告已收受原告於113年11月26日開立之附錄7帳單明細表所示買賣價金1,175,276元之統一發票(本院卷第139頁),並作為進項憑證申報(不爭執事項㈢)亦明。
㈢至被告雖抗辯系爭工程施作模板總面積為4,180平方公尺,所
使用之模板均為平面模板,並無曲面模板,本件應以每平方公尺1,355.5元之單價計算買賣價金,被告已給付價金完畢;原告所提供之報價遠高於市價;附錄1-7帳單明細表所載之木紋模板不能確定已全數交付等語。惟查:
⒈被告抗辯系爭工程施作模板總面積為4,180平方公尺等語,未
見其提出任何證據佐證,自難遽信為真。又縱使為真,亦不等同被告僅向原告訂購4,180平方公尺之木紋模板或原告所交付之木紋模板僅有4,180平方公尺,蓋因被告可能向原告訂購較多(大)模板再由被告裁切拼裝使用,此觀被告訴訟代理人黃永明自陳「我們會先做出模板圖給老闆,現場改。第一次交完貨,準備做第二次,模板叫不夠,所以叫大的模板在現場改」等語(本院卷第146頁)亦明。佐以被告訴訟代理人黃永明為工地主任對於工地現場狀況應知之甚詳,原告是否有依圖製作模板、出貨數量是否正確,黃永明理應最為清楚,且原告亦有提出出貨明細表、交貨單、帳單明細表在卷可憑,堪認被告訴訟代理人黃永明自認原告提出之附錄1-7帳單明細表所載之木紋模板均已確實出貨予被告,亦經被告實際用於系爭工程上等情,應屬事實。況被告是分批訂購、原告分批出貨,原告出貨後被告即用於系爭工程上,若原告出貨之數量、尺寸、材質有誤,被告當可立即發現,殊無在已收受7批模板、給付6次貨款後,始稱原告出貨之板模數量、尺寸不對的道理;且被告辯稱黃永明之自認與事實相悖,主張撤銷自認等語,為原告所不同意,亦未見其提出任何證據資料相佐,自難因被告嗣後空言否認,而推翻前已自認之法律效果。
⒉又依系爭報價合約可知原告之報價分成平面及曲線之木紋板
模,其中平面木紋模板報價記載每片規格為2尺×5尺×0.6吋、單價1,220元、單位4591片;曲線(斜面)木紋模板則記載依圖面尺寸設計,單價依材質、尺寸不同另計;再依製造時程之記載可知,平面及曲線之木紋板模製造時程有所不同;又備註記載曲線木紋模板不在此限制(製造費每片增加工資150元)。依契約之文義解釋可知,平面與曲線(斜面)木紋模板之單價、製造時程、工資均不同,曲線(斜面)木紋模板較耗時、耗工,自不能以平面模板單價作為曲線(斜面)模板之計價標準。佐以被告係分次以設計圖說訂購木紋模板,且訂購與收受之木紋模板中含有不規則形(非長方形、正方形的模板)之木紋模板,如菱形或梯形,為被告訴訟代理人黃永明所自陳(本院卷第171-172頁)。足見,原告主張被告訂購的模板含平面、曲線(斜面)兩種,所謂曲線(斜面)木紋模板即非直線條的長方形或正方形模板,而是帶有斜線形狀的模板,這種斜面模板需以直線之木紋模板裁切,切割會有耗損,所以單價會比較高,因被告當時未提供尺寸或圖說予原告計算,故約定每片單價依材質、尺寸不同另計等語,應屬可採。否則若被告僅訂購平面模板而未訂購曲線(斜面)模板,則系爭報價單何需區別記載;被告又何需另提供設計圖說予原告裁切製作模板。是被告抗辯系爭工程僅使用平面模板,並無曲面(線)模板等語,不足為採。參以系爭報價單於備註欄中明確記載「本工程木紋模板約4,132㎡以平面木紋模板製造費用金額約5,601,020元,曲線木紋模板不在此限制(製造費每片增加工資150元)」。可知系爭報價單所謂「製造費用金額約5,601,020元」,僅為以平面木紋模板預估數量乘上單價所預估之費用,以利計算預付款,此為預估性質甚明,並非兩造買賣契約確切之總價金,被告應給付之買賣價金仍需視被告實際訂購之數量、尺寸、材質、種類(平面或斜/曲面)而定。既系爭報價合約記載曲線木紋板模之單價另計,本院審酌原告前6次出貨及報價請款(帳單明細)均為被告所承認而為給付,本於兩造過去之交易習慣,以及經驗法則、誠信原則,自應認被告已同意原告於帳單明細中記載之單價,而達成買賣合意;殊無被告不同意原告之報價又持續訂購、收貨,使用完模板後,始反口稱單價過高的道理。是被告抗辯本件買賣契約之單價應以平面木紋模板製造費用金額5,601,020元除以平面木紋模板4,132平方公尺,即每平方公尺1,355.5元之單價計算,洵屬無據。又被告抗辯僅向原告訂購並收受4,180平方公尺之平面木紋模板等語,不足為採已如上述,是被告自行以每平方公尺1,355.5元之單價乘以4,180平方公尺之平面木紋模板,得出其應付之買賣價金為5,665,990元,自屬無稽,則其抗辯已然給付完本件買賣價金、原告甚至有不當得利等語,均不可採。
⒊另被告抗辯原告所提供之報價遠高於市價等語,僅提出順豐
商號之送貨單為證(本院卷第161、162頁),其上單價雖載550元、170元、560元、390元、360元等,然報價之高低與採購標的之尺寸、材質、種類、耗工、製作時程等均有相關,影響因素甚多,不能僅以有他家廠商報價低於原告,即遽謂原告所提供之報價遠高於市價。況觀上開送貨單上記載之模板為清水模,與本件買賣契約標的為福杉木紋模板材質上即不甚相同,難以相提並論,此觀被告訴訟代理人黃永明自陳「因為本案的設計師之前和原告有合作過,原告做的板模有符合設計師的要求,可以不用再做二次處理,所以單價比較高,被告之前採購的清水模是一般市面上販售的板模,這種之後還要做二次處理,所以單價比較低。」等語(本院卷第171頁)亦明。是被告抗辯原告報價時,因已知悉系爭工程所使用之模板中,部分或有大小不一之需求,成本或許較高,因而將單價提高較市價一倍有餘,以符合其成本考量,足認本件應以每平方公尺1,355.5元之單價計算買賣價金,較為合理等語,洵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1,175,276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4月22日(司促卷第15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5,306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諭知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芬附表:
品名 數量 尺寸 單位 單價 木紋模板(平面) 4,132㎡ 2尺×5尺×0.6吋 4591片 1,220元 木紋模板(曲線) 依圖面尺寸設計 片 依照材質尺寸不同另計 木料材質 ⒈木板材質為福杉 ⒉角材材質為柳安,高度等高(一面刨光) 製造流程 略 製造時程 製造平面木紋模板(約500片)成品約50天 曲線木紋模板製造時程不在此限 備註 ⒈本工程木紋模板約4,132㎡以平面木紋模板製造費用金額約5,601,020元,曲線木紋模板不在此限制(製造費每片增加工資150元)。 ⒉每層樓木紋模板製造費(請款金額扣除30%)於交貨月底垷金匯款 ⒊付款方式:預付款30%(1,680,306元)現金匯款 ⒋本報價單5%稅外加,不含運送至工地費用 ⒌以上感謝貴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