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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2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美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明翰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12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9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裁判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