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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1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74號上 訴 人 黃恒丽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封淑娟因114年度訴字第1174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119,2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4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