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75號原 告 劉麗蘭
陳侑興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葉展辰律師(已解除委任)被 告 陳聖凱
李陳碧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8日所為判決主文公告內容,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公告內容第三項所載「新臺幣15,207元」、「新臺幣309元」,應分別更正為「新臺幣17,092元」、「新臺幣347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判決主文之公告內容,是屬於判決的一部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自亦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8日所為之判決主文公告內容,其中判決主文第三項所記載之新臺幣(下同)15,207元、309元有誤寫或誤算之顯然錯誤,應分別更正為17,092元、347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