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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75號原 告 劉麗蘭

陳侑興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葉展辰律師被 告 陳聖凱

李陳碧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末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民事裁定參照)。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

一、二項分別為被告陳聖凱應將坐落臺南市○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上(下合稱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之面積約111.28平方公尺之地上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市區○○00○0號房屋與其相鄰之鐵皮屋,面積以實測為準)拆除騰空後,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被告李陳碧花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之面積約46.1平方公尺之地上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市區○○00○0號房屋)拆除騰空後,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本件經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實際測量後,於115年2月23日發給土地複丈成果圖,其中編號A所示部分(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市區○○00○00○0號房屋)實際占用面積119.69平方公尺、編號B所示部分(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市區○○00○0號房屋)實際占用面積55.5平方公尺。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用土地之價值核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2萬2,839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2萬8,100元/平方公尺×房屋占用總面積175.19平方公尺=492萬2,8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18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5萬3,331元後,應再補繳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