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3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財團法人台南高爾夫俱樂部法定代理人 陳俊朶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9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23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7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0,179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丁婉容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