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4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帷諄
張卉玓林秋珍林秋伶林佑珊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怡箏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麗娟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114 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2 萬7151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8萬52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