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4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蘇怡豪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志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請求原判決廢棄,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1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7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