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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何定洽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倖如間請求協同清算合夥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2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裁判日期:202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