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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2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85號原 告 白志成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吳禹萳律師賴怡馨律師被 告 萬榮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玄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複代理人 黃若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柳營簡易庭115年度營司簡調字第73號確認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柳營簡易庭115年度營司簡調字第73號確認界址事件之法律關係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