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99號原 告 鮑永琬上列原告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週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對象(即被告)為何人(含年籍資料)?
二、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何被告」所有「何地號土地」、「面積多少平方公尺」有通行權?請具體表明其地號及面積,並在地籍圖謄本上標示通行之位置(即自原告之土地經被告土地至公路之通行方案範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