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99號原 告 鮑永琬被 告 楊玉山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黃郁庭律師蘇國欽律師 參 加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複代 理 人 曾友和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