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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3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14號上 訴 人 李高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C000-A111233(甲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2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3,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