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2號原 告 陳昭講訴訟代理人 黃馨儀律師被 告 李優娜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錫士被 告 李錫上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錫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4年度補字第633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4年度補字第633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