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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3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22號原 告 廖正田即正裕物流企業社被 告 黃仲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0元,應繳裁判費6,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460元。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6,46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裁判日期:2025-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