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24號原 告 陳勝喆被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訴訟代理人 鍾哲芳 方一珊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顏珊姍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