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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3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24號原 告 陳勝喆被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訴訟代理人 鍾哲芳

方一珊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5-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