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45號上 訴 人 林志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欣容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8,6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8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冠杰